(2017)赣1027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米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米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027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米某、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米某、张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米某、张某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米某、张某在**内建有一栋两层砖混结构毛坯房屋(东靠**院墙、南靠大路、西靠村支路、北靠黄**房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米某、张某坐落在**内二层砖混结构毛坯住房一栋(东靠**院墙、南靠大路、西靠村支路、北靠黄**房子);二、被执行人米某、张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全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汪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