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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小利与北京达世行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利,北京达世行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肖忠兴,胡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676号原告:吴小利,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本玉,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冬梅,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北京达世行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南八里庄商业综合楼E单元。法定代表人:王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三层。法定代表人:陆正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忠兴,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胡蒙,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恶化走势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利诉被告北京达世行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肖忠兴、胡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吴小利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达世行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肖忠兴、胡蒙的起诉。本院认为,吴小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小利撤回对北京达世行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肖忠兴、胡蒙的起诉。审判员  :陈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皮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