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世林诉与黄正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林,黄正伦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625号原告:杨世林,男,汉族,1958年10月20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正伦,男,汉族,1954年11月14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廷兴,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女,汉族,1986年7月18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系黄正伦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林诉被告黄正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世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5513元,由原告杨世林承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俊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