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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郑义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郑义宏,王忠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261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张连怀,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郑义宏,女,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王忠冶,男,汉族,1975年5月11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申请人郑义宏、王忠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义宏、王忠冶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