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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1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麦润霞与叶佩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润霞,叶佩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79号之三原告:麦润霞,女,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峰,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佩连,女,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麦润霞诉被告叶佩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麦润霞于2017年3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润霞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叶佩连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润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麦润霞负担。审判员  黄永添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文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