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4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尹世江与汪树森、李艳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世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尹世江,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汪树森,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敦化市江南村主任,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杨琪雯,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艳华,女,57岁,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世江与被执行人汪树森、李艳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根据(2001)年度敦执字第25号执行卷证明,原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00)敦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汪树森偿还申请执行人尹世江欠款35000元,利息2977.41元,案件受理费1410元,保全费62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合计40207.41元。已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已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04年6月19日再执申请执行凭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席学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洪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