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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1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苍南县金乡镇姐妹文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金乡镇姐妹文具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1224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金乡镇姐妹文具厂。经营者:吴春兰。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金乡镇姐妹文具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海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苍南县金乡镇姐妹文具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作品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3-F-00005892著作权的商品;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侵害原告作品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3-F-00005892著作权的商品;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完成作品“人物形象—飞影侠”创作,于2013年11月29日获得广东省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3-F-00005892。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允许擅自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上述著作权的产品,遂公证购买了上述侵权产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被告苍南县金乡镇姐妹文具厂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奥飞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2014)粤广南方第106587号公证书、(2015)沪东证字第52243号公证书、(2015)厦证经字第0032号公证书、(2015)厦证经字第0033号公证书及实物、快递详情单、(2015)泉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苍南县金乡镇姐妹文具厂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证据(2015)泉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缺乏法律上的关联,本院不予确认;其余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周秉毅系名称为“人物形象——飞影侠”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于2013年11月29日获得广东省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3-F-00005892。2015年11月26日,授权人周秉毅将涉案美术作品以签订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许可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1、在玩具产品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权利;2、以自己的名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所有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3、收集证据,协助相关机关开展��项活动。该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期限至2017年11月25日止。2015年1月5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向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林某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1688.com后进入阿里巴巴首页,选择供应商搜索并在搜索栏输入“苍南县金乡镇姐妹文具厂”进行搜索,显示一家名为苍南县金乡镇姐妹文具厂的供应商。进入该店铺,点击“供应产品”,在搜索栏输入“儿童铅笔盒”进行搜索,选择一款名为“厂家批发学生文具盒儿童铅笔盒多功能文具盒带卷笔刀”,进入该产品页面,选择颜色为“铠甲勇士”,购买数量为10,点击“立即订购”。后在阿里巴巴登陆页面以“赛罗拿瓦”的账户名进行登陆,并在“给卖家留言”栏输入“请开收据或者发票,谢谢”,点击“提交订单”、“确认付款”。上述操作均进行了截屏、保存。2015年1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对上述内容出具(2015)厦证经字第0032号公证书。2015年1月8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在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签收由百世汇通快递承运的收件人为林某的包裹一件(快递单号为210708712938),并现场打开包裹,内有铅笔盒十个。林某对包裹外观及包裹内物品进行了拍照。同日,林某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1688.com后进入阿里巴巴首页,以“赛罗拿瓦”的账户名登陆后对上述网购进行确认收货,并现场打印了确认收货页面。2015年1月9日,林某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1688.com后进入阿里巴巴首页,以“赛罗拿瓦”的账户名登陆后现场打印了上述网购的物流信息页��。上述购物产品及相关文件均装入纸箱并经公证员封某交申请人保管。2015年1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对上述内容出具(2015)厦证经字第0033号公证书。庭审中,本院对(2015)厦证经字第0033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证物箱内有快递包裹一个,包裹详情单上显示“百世汇通”、“210708712938”;包裹内有十个儿童铅笔盒。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将企业名称由“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1800元、购买物品费用68元(其中公证费及购买物品费用应在原告同时起诉被告的案件中予以分摊)。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奥飞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及案外人周秉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可以证明原告奥飞公司与周秉毅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且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尚处于保护期限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经比对,被告销售的铅笔盒上的卡通人物在整体形象、人物造型、装束配饰等与涉案美术作品几无差别,在整体视觉上一致,构成近似。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印制与涉案美术作品相近似图案的铅笔盒,侵犯了该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请,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库存侵权产品,故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鉴于著作权人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赔偿数额为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苍南县金乡镇姐妹文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作品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3-F-00005892著作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苍南县金乡镇姐妹文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三、驳回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元,被告苍南县金乡镇姐妹文具厂负担67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苍南县金乡镇姐妹文具厂负担;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苍南县金乡镇姐妹文具厂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各自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章瑜人民 陪 审员 陈小平人民 陪 审员 张微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胡夏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