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昆明欧帕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昆明市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欧帕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昆明市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欧帕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西冲村委会西冲村口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许辉清,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5357952-0被执行人:昆明市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滇池路西贡码头第19幢A型1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李慎,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9723210-7申请执行人昆明欧帕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1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