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6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法定代表人:赵巍。本院在执行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1日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邛崃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280000.00元。现被执行人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邛崃支行账户银行存款28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