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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薛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第2495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被告薛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暂时找不到,故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有权利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