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杜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杜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826号原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府西路**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仪某,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艳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贾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