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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杜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杜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826号原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府西路**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仪某,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艳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贾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