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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德明与王建平、刘桂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明,王建平,刘桂英,张根云,田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639号之一原告:刘德明,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源,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平(系刘桂英丈夫),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桂英(系王建平妻子),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张根云,住呼和浩特市。第三人:田红英,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明诉被告王建平、刘桂英、张根云,第三人田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田红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明撤回对第三人田红英的起诉。审判员 袁 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