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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南博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博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362号申请人湖南博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张梅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法定代表人周胜华,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5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银行存款人民币3237195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