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胡勇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358号被执行人胡勇军,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镇。本院在执行胡勇军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勇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新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