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秀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桢、肖李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秀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桢,肖李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83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秀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桢,总经理。被告:吕桢。被告:肖李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秀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桢、肖李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北秀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桢、肖李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瑶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钱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