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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秀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桢、肖李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秀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桢,肖李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83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秀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桢,总经理。被告:吕桢。被告:肖李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秀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桢、肖李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北秀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桢、肖李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瑶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钱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