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民终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忠义、崔希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义,崔希英,范振清,济宁市任城区恒通运输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义,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希英,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振清,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原审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恒通运输队,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白果树村。负责人:张卫平,总经理。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建设路79号。负责人:于晓磊,总经理。上诉人李忠义与被上诉人崔希英、范振清,原审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恒通运输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5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忠义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忠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运华审判员  丰 雷审判员  范晓静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