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太仓市闵氏化纤有限公司与嵊州市雅澜丝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闵氏化纤有限公司,嵊州市雅澜丝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2497号原告:太仓市闵氏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华村。法定代表人;闵浩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君,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雅澜丝织厂,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雅良村***号。法定代表人:黄刚。原告太仓市闵氏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雅澜丝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闵氏化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仓市闵氏化纤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依法收取85元,由太仓市闵氏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商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