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光仁与张桂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仁,张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张光仁,男,1973年10月30月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桂菊,女,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张光仁与被执行人张桂菊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张桂菊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51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钟 伟审判员 苏华君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