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4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屈风义与忻州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风义,忻州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4民初458号原告:屈风义,男,1948年9月28日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人。被告:忻州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忻州市和平西街南翔龙花园一区8幢二层。法定代表人:XX,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敏,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屈风义与被告忻州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屈风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年龄大,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该纠纷,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风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屈风义负担。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丽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