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51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82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暂住四川省。辩护人张某某,北京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原系上海某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后于2017年1月辞职离开该公司。2017年2月20日晚,被告人宋某至本区金山大道1388号上海某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内,利用在职期间持有的钥匙打开办公室门,入内窃得工具箱一只,内有价值人民币38,250元的美国DCI牌(SE)导向仪一套及三根探棒(价格不予认定)。后被告人宋某携带上述赃物离开本市返回四川省,并将赃物藏匿于暂住地家中。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宋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负责人黄秀余的陈述,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程某的证言,证人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江苏某某工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话记录及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赃物照片、接受证据清单、销售合同评审表复印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特殊性,与普通盗窃案有所区别,被告人系因与被害单位有劳资纠纷而导致违法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未给被害单位造成严重后果,且已获得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表现一贯良好,家庭比较困难,众多村民及工友已联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到案后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综合其犯罪情节,结合相关社区单位意见,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磊审 判 员  徐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阿楠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