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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世付与被告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付,王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306号原告:赵世付,女,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昭,古蔺县乐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鹏,男,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彬,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世付与被告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赵世付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世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付撤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计353元,由原告赵世付负担。审 判 长  祝 梅人民陪审员  熊治林人民陪审员  吴加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