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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林其胜、周彩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林其胜,周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456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首层、24-28层,组织机构代码89047665-9。负责人:罗建,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凤怡、蔡晓冬,分别为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林其胜,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周彩凤,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林其胜、周彩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林其胜、周彩凤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5063.36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至2015年10月22日,利息8823.68元,罚息1289.01元,复利455.11元;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7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第4565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韶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