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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志纯与蔡永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纯,蔡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66号申请执行人罗志纯。被执行人蔡永明。申请执行人罗志纯与被执行人蔡永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志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仓民初字第4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永明给付本金69763.00元、案件受理费2065.00元、公告费562.60元。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蔡永明名下登记所有的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因本案案值较低不宜处置。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永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蔡永明尚欠申请执行人罗志纯本金69763.00元、案件受理费2065.00元、公告费562.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