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永安与何新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安,何新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591号原告:段永安,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新刚,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段永安与被告何新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段永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永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XX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云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