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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永安与何新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永安,何新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591号原告:段永安,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新刚,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段永安与被告何新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段永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永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XX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云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