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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西伯与四川省宏翔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伯,四川省宏翔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1126号原告:刘西伯,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5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四川省宏翔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法定代表人:罗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允,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8日,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西伯诉被告四川省宏翔锦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西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西伯负担。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林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