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何耀平、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窝口村委烟通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耀平,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窝口村委烟通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5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耀平,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窝口村委烟通村民小组(又名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窝口村民委员会烟通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何耀平依据本院(2016)桂070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窝口村委烟通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0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蓉荣审判员 杨辞冬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