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温州长城拉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春姝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长城拉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春姝贸易有限公司,张春鹤,康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长城拉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桥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加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春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坊路565号4幢147室。法定代表人张春鹤。被执行人张春鹤,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执行人康姝香,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执行温州长城拉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春姝贸易有限公司、张春鹤、康姝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春姝贸易有限公司、张春鹤、康姝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反馈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公安机关反馈,被执行人张春鹤、康姝香分别持有证号为E39002602和G56574005的普通护照各一本,本院已发函公安机关予以作废,并限制其出入境。后本院又委托黑龙江饶河县人民法院和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分别调查被执行人张春鹤、康姝香的财产状况,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康姝香无任何财产,黑龙江饶河县人民法院无信息反馈。2017年5月17日,本院赴被执行人上海春姝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金山区执行,除被执行人当即支付了申请执行人10000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春姝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处于歇业状态。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5日被执行人上海春姝贸易有限公司、张春鹤、康姝香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418918.32元及利息、诉讼费8830元、执行费16689.18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支付10000元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在程序终结期间,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成审 判 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任维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钧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