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杭01终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鹏、周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鹏,周忞,周国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杭01终3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鹏,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忞,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汉,男,194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杭州市西湖区。上诉人赵鹏因与被上诉人周忞、周国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8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向上诉人赵鹏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二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赵鹏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东红代理审判员 韦 薇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史杰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