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325号原告:任某,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城镇居民。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韩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郭永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