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四川蜀瑞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蜀瑞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62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蜀瑞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学珍,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念辉,董事长。四川蜀瑞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317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300000元、执行费为15400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以(2016)川0105民初77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龙泉驿支行开设的账号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龙泉驿支行开设的账号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