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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孟凡利与淄博昊梁建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利,淄博昊梁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502号之一原告:孟凡利,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周村区南郊镇柳行村村民。被告:淄博昊梁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梁家村。法定代表人:韩聪,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红美,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系被告单位职工,现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利与被告淄博昊梁建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寅审 判 员  高 雪人民陪审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