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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贾纪中与江苏泓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纪中,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28号申请执行人贾纪中,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44335-4。法定代表人周永桂,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贾纪中与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纪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423604元,执行回案款100000元,尚有323604元未执行,经过金融中心、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贾纪中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