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志、马剑平、莫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桂0502执恢161号陈志、马剑平、莫春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与被执行人马剑平、莫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扣划了莫春玲名下的30000元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该款退付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马剑平、莫春玲对本案的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