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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刚与崔建忠、胡爱玲、张福建、仇建宁、崔建成、崔立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崔建忠,胡爱玲,张福建,仇建宁,崔建成,崔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774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崔建忠,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胡爱玲,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张福建,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仇建宁,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崔建成,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崔立芳,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崔建忠、胡爱玲、张福建、仇建宁、崔建成、崔立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99363元,利息24921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24日),负担案件受理费6391.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950元,合计76492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建成名下有汽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崔建成名下所有的汽车一辆的车户。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二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