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建武与严雪辉、王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武,严雪辉,王泽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033号原告:刘建武,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严雪辉,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王泽美,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刘建武与被告严雪辉、王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23日立案。原告刘建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武以“严雪辉、王泽美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武负担。审判员 何胜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万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