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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素波与岳彩正、孟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素波,岳彩正,孟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939号原告:申素波,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岳彩正,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孟志伟,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申素波诉被告岳彩正、孟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以被告岳彩正无法送达待查找到被告岳彩正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素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申素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素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秀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邢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