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素波与岳彩正、孟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素波,岳彩正,孟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939号原告:申素波,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岳彩正,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孟志伟,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申素波诉被告岳彩正、孟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以被告岳彩正无法送达待查找到被告岳彩正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素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申素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素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秀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邢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