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佘正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佘正归,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佘正归被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建设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4执683号案件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所有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4执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李付军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