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素敏与刘俊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敏,刘俊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885号原告:刘素敏,女。被告:刘俊忠,男。原告刘素敏与被告刘俊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素敏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素敏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刘素敏负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