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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素敏与刘俊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敏,刘俊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885号原告:刘素敏,女。被告:刘俊忠,男。原告刘素敏与被告刘俊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素敏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素敏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刘素敏负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