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4执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博铀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环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博铀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环丰食品有限公司,郑廷洪,邓克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8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博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三元大道新油乐园7幢1层12号。法定代表人戚晋华。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环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龙腾大道。法定代表人郑廷洪。被申请执行人郑廷洪,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执行人邓克会,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博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环丰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郑廷洪、被申请执行人邓克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博铀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环丰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郑廷洪、被申请执行人邓克会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博铀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环丰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街道XX村X社的土地一处(土地证号:新都国用2003第0X**号,面积2372.52平方米);二、查封被申请执行人郑廷洪在成都市环丰食品有限公司、成都龙河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三、查封被申请执行人邓克会在成都市环丰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