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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等人盗掘古墓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郑某某,洪某某,郑铁柱,郭某某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终65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大荔县埝桥镇,村民。2016年2月1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辩护人路立龙,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6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大荔县朝邑镇,村民。2016年2月1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洪某某,曾用名洪某许,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大荔县安仁镇,村民。2016年2月1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郑铁柱,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澄城县王庄镇,村民。2016年2月1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2017年3月8日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澄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澄城县韦庄镇,村民。2016年2月1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洪某某、郑铁柱、郭某某、郑某某犯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作出(2016)陕0525刑初49号刑事判决、(2016)陕0525刑初49、49-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洪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郑铁柱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郭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郑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作案工具陕E129**吉利黑色小轿车一辆、铁锨二把、绳子一根、钢钎一个、洛阳铲一把、铲一个、塑料袋子一个、细钎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某某、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刑初49号刑事判决、(2016)陕0525刑初49、49-1号刑事裁定。二、发回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党疆霞审 判 员  徐 娟代理审判员  栾小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