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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黎xx诈骗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115号被执行人:黎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xx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晋1124刑初263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黎xx缴纳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126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xx银行账户存款13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