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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尹成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尹成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742号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金庄小区12号院9号楼4单元3楼东户。法定代表人赵可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登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尹成志。本院审理的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尹成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起诉至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工商登记、身份和户籍信息材料,被告身份情况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鑫雅轻钢房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6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