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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智奇与张忠涛、丁文峰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智奇,张忠涛,丁文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许继猛,上海劲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3287号原告余智奇,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贺兰、周衍昌,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忠涛,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丁文峰,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馆驿后2号万新大厦6楼。负责人汪建法。被告许继猛,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被告上海劲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h1086。法定代表人王夕传。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81号商旅大厦6幢301室。法定代表人陆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智奇诉被告张忠涛、丁文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许继猛、上海劲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智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智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智奇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智奇负担。审 判 员 赵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徐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