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4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孝顺、陈官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顺,陈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孝顺,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陈官建,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执484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故对冻结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官建银行存款753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