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执复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霍福江、李传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福江,李传国,朱嘉庆,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执复29号复议申请人:霍福江,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李传国,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朱嘉庆,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厉娟,女,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复议申请人霍福江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下称台儿庄法院)(2016)鲁0405执异3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台儿庄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国与被执行人朱嘉庆、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霍福江对台儿庄法院扣划涉案房屋(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泰山嘉园3-1-101室)拍卖余款,查封厉娟个人所属财产(房屋、车辆)不服,提出书面异议,其认为:1、厉娟不是李传国的债务人,不对李传国负还款责任,台儿庄法院对案外人厉娟个人财产的查封和房产拍卖余款的扣划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另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泰山嘉园3-1-101、共和巷1-2-301等房产归厉娟个人所有,法院查封、扣划拍卖款错误。现请求法院解除对厉娟房产、车辆的查封,将扣划的房产拍卖余款475801元执行回转,退还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或发放给有效查封人霍福江。台儿庄法院查明,2014年9月14日,案外人吕作义代表本案申请执行人李传国作为乙方与甲方朱嘉庆、厉娟达成还款协议,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即房屋产权归乙方李传国所有,甲方不得干涉。现甲方的房屋已经他方经过合法途径变现,拍卖余款421618元已汇入台儿庄法院账户。台儿庄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嘉庆、厉娟未向法院提出相反意见,也未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接受他方汇来房屋拍卖余款421618元的行为并无不当,其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霍福江的异议。霍福江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台儿庄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仅判决朱嘉庆对李传国负还款责任,并未支持原告李传国要求厉娟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台儿庄法院在执行中将厉娟列为被执行人错误;二、涉案债务发生在朱嘉庆与厉娟离婚之后,系朱嘉庆个人债务,台儿庄法院查封原配偶厉娟的个人财产,扣划厉娟所属房屋的拍卖余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根据(2016)苏0311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泰山嘉园3-1-101、共和巷1-2-301属厉娟个人所有,台儿庄法院对该房屋的查封无效,对房产拍卖款的扣划错误;四、异议裁定中提及的厉娟签字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就国信上城23-3-302室房产作出的处分,与泰山嘉园3-1-101室房屋拍卖款非同一法律关系,厉娟未提出相反意见及异议不是判断法院执行行为对错的依据和理由。综上,现依法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台儿庄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鲁0405执165号执行裁定书、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6)鲁0405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2、责令台儿庄法院解除对案外人厉娟个人财产(泰山嘉园3-1-101室、共和巷1-2-301室、苏C-×××××车辆)的查封;3、责令台儿庄法院将泰山嘉园3-1-101室的拍卖余款421618元执行回转,退还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或发放给有效查封人霍福江。霍福江向本院提交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0311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本院经阅卷查明,原告李传国诉被告朱嘉庆、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台儿庄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台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朱嘉庆给付原告李传国欠款本金3024816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李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2月16日,李传国向台儿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2月17日,李传国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追加厉娟为被执行人。同年2月17日,台儿庄法院立案执行,案号:(2016)鲁0405执165号。同年2月19日,该院作出(2016)鲁0405执16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朱嘉庆、厉娟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4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同年2月24日,该院向徐州市房产管理局送达(2016)鲁0405执165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朱嘉庆名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泰山嘉园3-1-101室(房屋产权证号:13××93)、共和巷1-2-301室(房屋产权证号:77××19)等5处房产。另查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殿通、高妹香、马威与被执行人朱嘉庆、厉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系对涉案房屋泰山嘉园3-1-101室享有优先权(抵押权)的案件,后该院在函请台儿庄法院同意后,对台儿庄法院首查封的泰山嘉园3-1-101室进行了司法处置,拍卖余款421618元于同年10月28日汇入台儿庄法院账户。同年11月11日,台儿庄法院将该笔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传国。本院认为,本案中,霍福江在异议中主张台儿庄法院查封厉娟个人财产不当,请求对泰山嘉园3-1-101室、共和巷1-2-301室、苏C-×××××车辆等予以解封的问题,台儿庄法院对该异议事项未审查认定,属漏审异议请求事项。另霍福江主张的台儿庄法院扣划泰山嘉园3-1-101室房产拍卖余款421618元错误,应予执行回转的问题,台儿庄法院在审查时仅以被执行人朱嘉庆、厉娟未提出相反意见,也未提出异议为由予以驳回,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上述事项,台儿庄法院应在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质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执异37执行裁定;二、本案由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弘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王惠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