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崔学丽1与集安市头道镇瀚有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学丽,集安市头道镇瀚有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崔学丽,女,汉族,通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通化市。被执行人:集安市头道镇瀚有养殖场。代表人刘汉有,男,汉族,柳河县人,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崔学丽与被执行人集安市头道镇瀚有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6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田春雨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立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