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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卓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66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某某,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11时23分许,被告人卓某某乘坐4路公交车将抵达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公交站时,欲盗窃财物而使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乘坐在其前排的被害人廖某某上衣左边口袋划破。后被告人卓某某因被害人廖某某发现遂在车辆抵达茶店子公交站时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拍摄的物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车内监控截图,被告人卓某某的户籍材料,证人简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卓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卓某某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田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林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