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某与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553号原告:余某,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谈某,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澳门非永久性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7年5月27日接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已依照法律的规定通知原告余某预交本案受理费,但原告余某逾期没有交纳,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廖雪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