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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1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刑庭与张志君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志君,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于辽阳市,汉族,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黄泥洼镇黄泥洼村6-93号。本院在执行2017辽03**执131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志君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现本案被执行人张志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常旭光审判员  孙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