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崔海锋与崔先婕、韩连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锋,崔先婕,韩连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1649号原告:崔海锋,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先婕,女,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韩连桃,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锋诉被告崔先婕、韩连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海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海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崔海锋负担。审判员 周登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