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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崔海锋与崔先婕、韩连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锋,崔先婕,韩连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1649号原告:崔海锋,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先婕,女,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韩连桃,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海锋诉被告崔先婕、韩连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海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海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崔海锋负担。审判员  周登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玉峰 更多数据: